勞動合同法關鍵詞解讀:加班 工資 違約金
來源:北京晚報;作者:佚名;發(fā)布用戶:guanlicy;發(fā)布時間:2007-12-2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如果超時,無論給多少加班費,用人單位都違法了。
·用人單位不能扣押勞動者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包括收取各種財物。
·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二是在競業(yè)限制約定中。
月加班超36小時違法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答疑每月加班禁超36小時
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被看做中國開始告別低勞動力成本時代的標志。
年末,屢屢爆出用工單位采取各種“對策”規(guī)避該法的傳聞,一些社會組織甚至借機開辦各類講座,向企業(yè)傳授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秘笈”……這部影響中國整個勞動關系格局的法律究竟將為每一個勞動者、每一個用工單位、每一個中國家庭帶來什么?
關鍵詞:兩法并行
兩法有別 新法為準
困惑1: 《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該標明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項目,而網友張林在自己的合同中一項都沒有涉及,單位稱符合現(xiàn)行的《勞動法》。
《勞動法》在前,《勞動合同法》在后,到底應該按照哪個法律中的條款來執(zhí)行呢?
權威答疑:按照《立法法》中“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兩法之間是平行的關系,凡是《勞動法》當中與《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2008年1月1日以后以《勞動合同法》為準。比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情形等,新法都做了補充性規(guī)定。
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涉及到的或者沒有加以規(guī)定的則仍以《勞動法》為準。比如加班工資比例問題,《勞動合同法》只規(guī)定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而對于支付加班工資的比例則沒有規(guī)定。因此,這一問題應當以《勞動法》為準。
關鍵詞:試用
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專家解答《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不是白用期
勞動合同法細則將出 間隔不超過一年算連續(xù)合同
困惑2:還沒從學校畢業(yè),小吳就已經在工作單位實習了4個月。而簽訂工作合同時單位仍要求加入“試用期”!皯{什么再加試用期?”
權威答疑:針對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guī)定:
■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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