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一)
作者:梁碩南
國人關注,世人矚目,幾經修改,幾經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終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同日第六十五號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立法史上繼1995年《勞動法》之后又一個閃閃發(fā)光的里程碑!秳趧雍贤ā窔v經一審、二審、三審、四審的不斷修正完善,現在正式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是一部相對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實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強的法律了。盡管《勞動合同法》還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缺憾,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我相信,《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更好地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值得欣慰的是,筆者對《勞動合同法》一、二、三、四審稿提出過質疑和修改意見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采納和修正。筆者在解讀《勞動合同法》的同時,再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質疑和修改意見,但愿今后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部門規(guī)章予以明確和完善。
在此,筆者特別申明:引用筆者對《勞動合同法》的解讀,必須注明出處,違者必究!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梁碩南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側重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利益的相對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梁碩南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同時也調整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調整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見附則96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及其員工、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改變了目前這些單位和員工的勞動管理、勞動爭議無法可依的狀況,使這些員工的權益維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考慮到事業(yè)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yōu)先適用特別規(guī)定。
現實中還存在以下用工主體、用工形式,這些用工行為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還有待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部門規(guī)章予以明確:1、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工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2、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而未依法辦理用工手續(xù)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3、中國公民未經涉外就業(yè)服務單位派遣而直接受雇于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4、中國公民與外國企業(yè)簽訂雇傭合同而實際在國內企業(yè)工作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梁碩南解讀]本條是關于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合法簽訂,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合法原則,是指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平原則,是指要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大體相當;平等自愿原則,是指雙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自主自愿地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均不得強迫對方;協商一致原則,是指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誠實信用原則,指雙方都要講究信用,誠實不欺。
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作者:梁碩南;資料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網;發(fā)布用戶:chenz;發(fā)布時間:200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