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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后的整理筆記

來源:百度;作者:佚名;發(fā)布用戶:guanlicy;發(fā)布時間:2007-11-27;

    昨天參加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新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先將培訓內容簡單的向大家做個介紹,以供各位瘋人院的朋友參考。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例如:
(1)一部分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
(2)濫用試用期;
(3)違法設立違約金;
(4)濫用“勞務派遣”用工等。
以上這些表現(xiàn)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解決這些問題,特制定新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共八章98條。根本宗旨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很多,也很詳細,F(xiàn)將其中與員工有利害關系的調款摘抄一部分:
1、合同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萌藛挝贿`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試用期約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的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勞動報酬支付: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睿嗣穹ㄔ簯斠婪òl(fā)出支付令。
5、經(jīng)濟補償金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7、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僅供參考。。


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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